关于改革国内行政立法程序规范的考虑

点击数:101 | 发布时间:2025-06-02 | 来源:www.jxylsh.com

    1、打造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现在,国内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打造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拟定行政法规(含规章)拟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只能够帮助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要紧的是有益于加大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现在国务院正在研究拟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觉得,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含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拟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拟定行政法规、规章是立法行为,其重要程度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拟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程度远远大于拟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拟定行政法规拟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2、打造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察规范。因为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进步都是一个过程,因此,依据轻重缓急制定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打造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国内也应当打造行政立法的规划规范。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其次,严格计划制定的程序。第一,立法项目特别是年度立法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第二,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需要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大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察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要紧手段。审察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察,二是拟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察的重点应当包含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推行法规规章的本钱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付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察,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须发现立法并不是很必要,都应当终止制定程序。

    3、树立本钱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本钱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假如推行一项管理所需的本钱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非必要或者没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本钱与效益剖析十分要紧。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需要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本钱效益剖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依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要紧”法规时需要进行管制影响剖析,内容包含实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与哪个受益;实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本钱与哪个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与关于能达到大体相同目的的替代策略的说明。在国内好像还极少在立法时对推行法规或者规章的本钱和效益进行剖析。因为规章的拟定不是打造在对其本钱和效益的定量剖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总是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察,不对推行规章的本钱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推行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非必要甚至不好的的规章颁布了,即便必要的规章也因为没解决好本钱问题而使其实质用途大优惠扣。因此,应当将本钱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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